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天执字第125-2号
申请执行人周作夫,男。
被执行人杨白云,男。
上述申请人周作夫与杨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天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白云未能按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白云的银行存款13060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