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5民初1751号
原告:刘先营,男,汉族,1980年4月13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邹志广,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高新区。
原告刘先营与被告邹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刘先营诉称,2016年4月10日,被告口头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5%。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本付息,被告均未予以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月息1.%支付自2016年4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82500元。
被告邹志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存根显示,原告当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将款项转给被告,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邹志广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雯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帅亚
书 记 员 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