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486号
原告廖建华,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国雄,男,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琛,女,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捷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庆丰路东太物流F01档;郴州五岭水果市场7栋1-2号。
法定代表人廖建平,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主民,男,汉族,耒阳市人。
原告廖建华与被告广州市捷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建华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建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建华撤回对被告广州捷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廖建华负担。
审 判 长  袁 刚
审 判 员  陈 学
人民陪审员  曹承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欧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