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湘0922司救执24号
救助申请人:王元秀,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
申请执行人王元秀与被执行人龚彩兰故意伤害一案,因被执行人龚彩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身份多种疾病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王元秀因此次事件经济上和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故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26883元。本院就王元秀司法救助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
经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执行人龚彩兰与王元秀因屋前屋后土地权属问题多次发生纠纷,一直协商未果。2018年9月3日6时许,双方再次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吵,被执行人龚彩兰倒了两桶大粪泼到王元秀家外墙,申请人王元秀为了报复也泼了几瓢大粪到龚彩兰家堂屋里,龚彩兰发现后,与王元秀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龚彩兰用木棍和拳头击打王元秀的头部和胸部,致王元秀的头部和胸部受伤。经本院(2019)湘0922刑初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龚彩兰赔偿申请人王元秀损失26883元。案件进入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龚彩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身份多种疾病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王元秀因此次事件经济上和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故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2688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元秀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王元秀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6883元。
桃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