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湘0922司救执25号
救助申请人:吴同志,男,194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沾溪乡。
申请执行人吴同志与被执行人殷美文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殷美文年事已高,无收入又犯严重疾病,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吴同志也年迈多病,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故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3700元。本院就吴同志司法救助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
经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吴同志与殷志钦、殷美文两兄弟在自留地发生纠纷最终打架,造成申请人吴同志受伤住院治疗,经本院判决由殷志钦、殷美文两兄弟各赔偿吴同志3669.62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殷志钦的赔偿款已由他人代为履行完毕。而殷美文因家庭情况困难,年事已高,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人吴同志也年迈多病,无劳动能力与收入来源,故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37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同志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吴同志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700元。
桃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