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湘0922司救执27号
救助申请人:张咏菊,女,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
申请执行人张咏菊与被执行人吕岩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吕岩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便一直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咏菊年事已高,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故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40000元。本院就张咏菊司法救助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
经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20时25分许,吕岩桥驾驶湘A74937重型货车从常德市汉寿县往桃江县牛田镇方向行驶,途径牛田镇峡山口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至申请人张咏菊受伤,经认定吕岩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院判决由吕岩桥赔偿张咏菊各项经济损失135312.23元。本案进入执行后,本院经查询与调查吕岩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便一直外出,且无财产实供可供执行,至今未履行分文。申请人张咏菊年事已高,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故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4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咏菊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张咏菊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4000元。
桃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