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湘0922司救执21号
救助申请人:刘纯,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
申请执行人刘纯与被执行人卢宏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卢宏武系肢体肆级残疾,无固定经济收入,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刘纯因本次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40000元。本院就刘纯司法救助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
经审查查明,2018年11月6日18时50分放,卢宏武驾驶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途经灰山港镇金沙路金沙广场十家路口段时,与步行的刘纯相刮撞,造成刘纯、卢宏武两人受伤,一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本院(2019)湘092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卢宏武赔偿刘纯各项经济损失40382.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卢宏武系肢体肆级残疾,无固定经济收入,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家庭经济困难,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刘纯因本次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人民币4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刘纯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40000元。
桃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