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湘0922司救执22号
救助申请人:刘玉良,女,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高桥乡。
申请执行人刘玉良与被执行人胡建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建良长期在外打工,收入不高,家庭条件不好,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刘玉良体弱多病,家庭困难,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17500元。本院就刘玉良司法救助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
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24日,肖俊泉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刘玉良与相向而行的胡建良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会车时,肖俊泉未完全靠右,胡建良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两车相撞三人均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肖俊泉负主要责任,胡建良负次要责任,经本院调解由胡建良赔偿刘玉良17500元,调解结案后胡建良未自觉履行。在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明被执行人胡建良长期在外打工,收入不高,家庭条件不好,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刘玉良体弱多病,家庭困难,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故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175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玉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刘玉良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7500元。
桃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