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湘0922司救执13号
救助申请人:蔡接姣,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
申请执行人蔡接姣与被执行人熊超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熊超云在将所有的农用运输车一辆作价28800元列抵了执行款项后至今未履行分文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蔡接姣身患癌症,急需治疗,故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40000元。本院就蔡接姣司法救助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
经审查查明,2008年11月17日20时40分,张花村之夫陈国福驾驶二轮摩托车后座搭乘申请人蔡接姣之夫陈来福,沿206省道自东往西行驶至31公里+50米处时,与被执行人熊超云驾驶的停放在道路同方向右侧的湖南HEC861低速普通货车相接,致陈国福当场死亡,陈来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本院判决:陈国福、陈来福死亡造成的其余经济损失292218.21元,由熊超云负责赔偿百分之五十,计146109.1元。本院受理执行后,对熊超云所有的农用运输车一辆进行评估,扣除相关费用后,作价28800元列低了执行款项,本院对熊超云进行了司法拘留,但熊超云至今未予履行分文义务,现申请人患有癌症,急需治疗,故申请司法救助人民币4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蔡接姣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蔡接姣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40000元。
桃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