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湘0922司救执14号
救助申请人:蔡若安,男,194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
申请执行人蔡若安与被执行人贾跃南故意杀人一案,因被执行人贾跃南年满八十周岁,系五保户,家庭情况困难,无赔偿能力,故申请人蔡若安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29789.5元。本院就蔡若安司法救助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
经审查查明,贾跃南因邻里矛盾欲杀害蔡世科,于2020年8月13日下午持刀进入蔡世科的房间砍伤正在睡觉的申请人蔡若安,经鉴定,蔡若安构成轻伤二级,由贾跃南赔偿蔡若安经济损失人民币29789.5元。因被执行人贾跃南年满八十周岁,系五保户,家庭情况困难,无赔偿能力,申请人蔡若安也年老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无正常经济收入,故申请司法救助人民币29789.5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蔡若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蔡若安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9789.5元。
桃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