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湘0922司救执23号
救助申请人:谭锦浦,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
申请执行人谭锦浦与被执行人胡建强、深圳市隆裕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建强在本院涉及多案,标的近50万元,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谭锦浦是家庭主要劳动力,经此次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左下肢需行截肢术,故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60000元。本院就谭锦浦司法救助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
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29日16时40分许,胡一果驾驶胡建强实际所有的登记在深圳市隆裕盛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粤BU0965重型货车沿S206线,经灰山港镇万功塘八三加油站门口路段时,与左转弯往宁乡方向行驶的谭锦浦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谭锦浦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谭锦浦在此次事故伤中被造成两个十级伤残。经本院(2016)湘092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胡建强赔偿谭锦浦各项经济损失87298.43元,由深圳市隆裕盛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建强在本院涉及多案,标的近50万元,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谭锦浦是家庭主要劳动力,经此次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左下肢需行截肢术,故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6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锦浦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谭锦浦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60000元。
桃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