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湘0922司救执19号
救助申请人:胡章贤,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
申请执行人胡章贤与被执行人雷灿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雷灿辉系农民,身患腰椎盘突出,劳动能力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胡章贤因事故造成三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故申请人胡章贤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90000元。本院就胡章贤司法救助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
经审查查明,胡章贤系黄建新的雇员,为黄建新驾驶操作自卸泊船。2012年7月26日晚上8时许,雷灿辉船只的螺旋桨出现故障,姚贵昌拨打胡章贤的电话,请求胡章贤帮忙推船,当胡章贤赶到事故船只处时该船已靠岸,胡章贤与姚贵昌短暂交谈后,胡章贤发动小划子,数分钟后,姚贵昌发现胡章贤倒在小划子发动机旁的皮带下面。其伤已构成三级伤残并需要部分护理依赖和适当的药物治疗。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雷灿辉赔偿胡章贤各项经济损失232261.31元。本院在受理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雷灿辉系农民,且身患腰椎盘突出,劳动能力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胡章贤因此次事故造成三能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在经济上、身体上和精神上受到极大伤害,故申请司法救助人民币9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章贤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胡章贤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90000元。
桃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