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湘0922司救执20号
救助申请人:冷立群,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
救助申请人:何**,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执行人冷立群、何**与被执行人李友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在履行了29370元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冷立群、何**因本次事故造成生活困难,且无其它经济来源,故申请人冷立群、何**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30000元。本院就冷立群、何**司法救助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
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8日14时37分,李友良驾驶电动四轮车与何建国(申请人冷立群之夫)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致使两车受损,何建国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7年8月10日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903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友良赔偿冷立群、何**损失226970元,扣减已支付的45000元,还应赔偿冷立群、何**18197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友良仅履行29370元,后经查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友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冷立群、何**因本案造成生活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人民币3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冷立群、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冷立群、何**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0000元。
桃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