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湘0922司救执18号
救助申请人:曾战飞,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
申请执行人曾战飞与被执行人王再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再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曾战飞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40000元。本院就曾战飞司法救助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
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9日7时3分,曾战飞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桃花江镇花桥石化路段时,遇王再新驾驶的摩托车从相对方向左转弯进入花桥石化,导致两车相撞,曾战飞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本院判决由王再新赔偿曾战飞损失46989.34元。本院在受理执行后,对王再新进行了司法拘留,但王再新至今未履行分文义务,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系听力二级残疾人,此次事故给申请人精神和经济上均造成了损失,故申请司法救助人民币4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战飞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曾战飞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40000元。
桃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