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湘0922司救执17号
救助申请人:曾卫群,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
申请执行人曾卫群与被执行人习跃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习跃飞长期在外打工,收入不高,家庭条件不好,暂无执行能力,死者习跃飞系家庭支柱,死亡后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故申请人曾卫群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80000元。本院就曾卫群司法救助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
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日,郭立成(申请人曾卫群之夫)驾驶二轮摩托车被被执行人习跃飞驾驶的三轮车压倒,造成郭立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郭立成负事故主要责任,习跃飞负次要责任。由本院判决习跃飞赔偿134402元,判决后习跃飞未自觉履行。本院进入执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习跃飞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长期在外打工,收入不高,家庭条件不好,暂无执行能力。死者习跃飞系家庭支柱,死亡后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曾卫群(死者之妻)体弱多病,刘惠英(死者之母)年事已高,均无收入来源,家中仅郭斌(死者之子)一人打工维持,因故申请司法救助人民币8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卫群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曾卫群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80000元。
桃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