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湘0922司救执16号
救助申请人:曾伏英,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鸬鹚渡镇。
救助申请人:曹红莲,女,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
救助申请人:曹艳,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
救助申请人:曹明,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鸬鹚渡镇。
申请执行人曾伏英、曹红莲、曹艳、曹明与被执行人付日红、胡浩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付日红、胡浩亮负责较多,喜欢赌博,付日红仅履行了22000元,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曾伏英身患疾病,急需治疗,故申请人曾伏英、曹红莲、曹艳、曹明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28000元。本院就曾伏英、曹红莲、曹艳、曹明司法救助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付日红驾驶湘H2D570小型普通客车沿金盆路由华通城往休闲广场方向行驶,途径金盆路大汉三期路段时,遇行人曹美球由道路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因付日红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导致造成曹美球当场死亡的道路通事故。本院作出(2019)湘092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由付日红赔偿曾伏英、曹红莲、曹艳、曹明损失540610元,由胡浩亮对付日红赔偿数额中的48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进入执行后,本院经调查查实付日红、胡浩亮负责较多,喜欢赌博,在通过查询查控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付日红在执行过程中履行了22000元,其余至今未履行。现申请人曾伏英身患疾病,急需治疗,故曾伏英、曹红莲、曹艳、曹明申请司法救助人民币28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伏英、曹红莲、曹艳、曹明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曾伏英、曹红莲、曹艳、曹明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8000元。
桃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