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20)湘0922司救执12号
救助申请人:漆文革,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浮邱山乡。
申请执行人漆文革与被执行人漆国平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漆国平已经死亡,因漆国平的伤害给申请执行人漆文革的身体与家庭经济上均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与困难,漆文革已此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人民币25500元。本院就漆文革司法救助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漆国平犯故意伤害罪,经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刑初字第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漆文革各项经济损失25548.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漆国平系单身,又在监狱服刑,无其他任何经济来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无履行能力。后漆国平于2018年死亡。漆文革因此次案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其经济损失一直未得到弥补,故申请司法救助人民币255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漆文革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漆文革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550元。
桃江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