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天执字第1058-1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人荆州市泛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6日经荆州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2010)鄂荆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576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