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天执字第1114-1号
申请执行人赵湘江,男。
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人赵湘江与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该案(2010)天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2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