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长执字第532-1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裕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裕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了被告周裕海所有的“三一”牌SY5313THB-40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裕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裕海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所欠货款194万元及违约金1.88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16130元和本案执行费22149元。逾期,被执行人周裕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11月依法委托湖南三友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周裕海所有的“三一”牌SY5313THB-40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进行了拍卖,经2010年11月29日、12月9日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但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500000元以物抵债接受该泵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周裕海所有的“三一”牌SY5313THB-40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作价15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二、“三一”牌SY5313THB-40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转移至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执行人可执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