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长县执字第631-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住所地:长沙市中山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孟钢,行长。
被执行人魏秋霞。
被执行人冯俭富(系魏秋霞丈夫)。
被执行人冯英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被执行人魏秋霞、冯俭富、冯英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2010年10月29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魏秋霞所有的“山河牌”ZYJ680型,编号为0806-09液压静力压桩机壹台,现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与被执行人魏秋霞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魏秋霞所有的“山河牌”ZYJ680型,编号为0806-09静液压桩机壹台的查封、扣押。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