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武执字第537-1号
申请执行人俞胤合。
被执行人沈怀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武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怀忠(沈怀中)的银行存款124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沫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周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