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长县执字第63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耿兴山。
被执行人黄丽娟。
被执行人德州太平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希望工业园(黄河涯小于庄)。
法定代表人耿兴山,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2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耿兴山、黄丽娟,德州太平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垫付款264.31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18973元和本案执行费29000元,但被执行人耿兴山、黄丽娟,德州太平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耿兴山、黄丽娟所有的“三一”牌SR220型旋挖钻机壹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