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长县执字第52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巧麟。
被执行人王改花。系陈巧麟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巧麟、王改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10年4月27日查封、扣押了被告陈巧麟所有的“三一”牌SY5271THB-37型牌照号为陕A×××××大型混凝土泵车壹台,并在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产权查封、冻结手续。现因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巧麟、王改花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上述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巧麟所有的壹台“三一”牌SY5271THB-37型牌照号为陕A×××××大型混凝土泵车的查封。
审判长 梁 军
审判员 邹 辉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伍 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