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581执恢2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武冈市武强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龙钧,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琪飞,女,1978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陈泽辉,男,1980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
被执行人武冈市凌雲宾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30581000006295。
住所地:武冈市迎春路。
法定代表人:邓鹏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琪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武冈市凌雲宾馆有限公司名下的四处房地产进行了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愿接受以上四处房地产以物反抵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11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炼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