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0)湘3101司惩167号
被罚款人:张元清,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湖南龙山县人,现住吉首市兔儿坡组。
本院在执行(2020)湘3101执12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元清拒不履行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31民终7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张元清罚款10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