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华执字第00122号
申请执行人周维政,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赵永飞,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陈重娥,赵永飞之妻,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华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永飞、陈重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永飞、陈重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宗道军
审 判 员 张新鹏
代理审判员 陈杰辉
二〇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