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执340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群英,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贺光耀,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曾香连,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周阳民,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贺元群,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杨建兵,男,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黄玉辉,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贺汕,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贺汕。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光耀、曾香连、周阳民、贺元群、杨建兵、黄玉辉、贺汕、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124民初8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贺光耀、曾香连、周阳民、贺元群、杨建兵、黄玉辉、贺汕、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17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贺汕名下有凯迪拉克牌轿车一辆、被执行人黄玉辉名下有思威牌轿车一辆和宝马牌轿车一辆并予以查封。因车辆未实际扣押至本院,暂时无法处置。于2021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2021年11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告知其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12105.4元,已履行250000元,尚有执行费26521元,剩余案款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军飞
审判员 严 曦
审判员 周命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 琳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