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8709号
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金霞村。
法定代表人:魏庆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宇,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游,公司法务。
被告:昌都市合贵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马草坝康乐新村3栋2单元3-1号。
法定代表人:邓权武,董事长。
被告:邓权武,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盐亭县两河镇云台村5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昌都市合贵生劳务有限公司、邓权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