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执恢12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建国,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市双江口镇双江口村白雪组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彭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6月21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彭建国享有份额登记在候和平名下的位于的房产并予以查封。于2021年11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2021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告知其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59770.12元,尚有559770.1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军飞
审判员  严 曦
审判员  周命君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 琳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