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武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陈照海。
被执行人陈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常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陈照海支付19672.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林的银行存款19972.9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晖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