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长执字第532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裕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裕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了被告周裕海所有的“三一”牌SY5313THB-40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裕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裕海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所欠货款194万元及违约金1.88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16130元和本案执行费22149元。逾期,被执行人周裕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周裕海所有的“三一”牌SY5313THB-40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