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长执字第414-1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珠海市新涛公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101号中苑酒店1211室。
法定代表人赵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学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开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珠海市新涛公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赵学新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时立即偿付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230000元,支付违约金291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79104元、申请执行费6000元并承担实际执行费用。逾期,俩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07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新涛公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珠海市新涛公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所有的三台挖掘机以1020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其偿还所欠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07年7月31日,因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新涛公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领取了(2007)长执证字第171号债权凭证。
现因被执行人珠海市新涛公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意对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新涛公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赵学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6月25日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珠海市新涛公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SY310C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壹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珠海市新涛公路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SY310C型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壹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