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9知民初135号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
法定代表人:丁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百汇超市,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
经营者:李正辉。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特动漫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百汇超市(以下简称百汇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特动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婷、百汇超市经营者李正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特动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百汇超市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方特动漫公司享有的“熊大”“熊二”“光头强”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百汇超市赔偿方特动漫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事实和理由:方特动漫公司是“熊大”“熊二”“光头强”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熊出没》动画片在央视少儿频道等200个国内专业少儿频道和电视台全面开播后,深受观众喜爱,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和点击量,并荣获多项殊荣。近年来,原告通过授权他人在食品、玩具、图书、影音等多个领域使用“熊大”“熊二”“光头强”等美术作品的方式获得了良好的市场效益。现原告发现,被告百汇超市销售的商品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卡通形象,该商品并非原告生产销售或经原告授权生产销售,被告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百汇超市辩称,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说法,被告并未侵权,被告销售的商品实物上并没有侵权图案,仅在包装上存在侵权图案,且案涉商品是否为被告销售无法证实。
方特动漫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深圳市南山公证处(2015)深南证字第19250公证书,拟证明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证据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页及深圳市南山公证处(2015)深南证字第49450公证书,拟证明涉案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并被众多媒体予以广泛报道。
证据三、《熊出没》百度百科打印页以及授权许可使用合同,拟证明涉案作品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
证据四、(2015)鲁0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鲁民三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作品受保护记录。
证据五、(2019)湘长市证民字第576号公证书,拟证明百汇超市实施了侵害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被告百汇超市质证认为,对原告方特动漫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认可。
被告百汇超市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审查认为:方特动漫公司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方特动漫公司是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的著作权人,并依法取得了(2011-F-050461)(国作登字-2012-F-00078966)、(2011-F-050462)、(国作登字-2012-F-00078964)、(2011-F-050457)、(国作登字-2012-F-00078965)著作权登记证书。方特动漫公司发现有商家销售涉嫌侵犯上述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为收集证据以备诉讼所需,特委托长沙市通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8年11月30日,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祥锐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公证员许杰及公证人员徐哲的见证下,来到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的百汇超市,由王祥锐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商品若干个,其中包括玩具水枪一把,并取得购物电脑小票一张、刷卡存根一张,其中玩具水枪包装上印有“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卡通形象。2019年1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作出(2019)湘长市证民字第576号公证书,公证了上述过程。
本案庭审中,经当庭拆封长沙公证处封存的玩具水枪,可见被告百汇超市销售的玩具水枪外包装上印有“WaterGun”“BoonieBears”英文字样,并印有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卡通图案,在包装上粘贴有“百汇超市”标签。
本院认为,方特动漫公司已依法取得《熊大》《熊二》《光头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百汇超市销售的玩具水枪,其外包装上使用了方特动漫公司享有上述著作权的动画形象,商品外包装与商品本身在销售时作为整体一并销售给顾客,且外包装上的“WaterGun”足以表明其内部包装的商品系玩具水枪。本院认为,百汇超市未获得方特动漫公司的合法授权和许可,且百汇超市亦未提交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故百汇超市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方特动漫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对方特动漫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方特动漫公司要求百汇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方特动漫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数额和百汇超市的获利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方特动漫公司产品的知名度、百汇超市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销售范围、销售价格、超市规模(营业面积100m²以上)以及方特动漫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百汇超市赔偿方特动漫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包含方特动漫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百汇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拥有的“光头强”“熊大”“熊二”动漫形象著作权的产品;
二、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百汇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三、驳回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百汇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建 军
审判员 陈 运 泉
审判员 昌 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欧阳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