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天执字第949-1号
申请执行人刘东明,男。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人刘东明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日经长沙市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案,该案(2010)长仲调字第11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4734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沈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