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天执字第967-1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中大高科起重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
上述申请人衡阳中大高科起重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0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8)天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76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