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退 案 决 定 书
(2020)湘1024刑初15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甲,男。被告人廖某甲因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犯开设赌场罪、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被告人李某甲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3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蓝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嘉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6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收到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嘉检刑检刑诉[2020]118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李某甲系累犯,且未被羁押,不在案,导致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案退回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