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武执字第274号
申请执行人曾秋菊。
被执行人黄爱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爱群按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爱群银行存款7138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工资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志祥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