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攸法民一初字第1411号
原告攸县宝悦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攸县。
负责人李仁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前进系委托人公司的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汤振伟,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宝悦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振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攸县宝悦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振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宝悦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振伟的起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攸县宝悦市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振伟的起诉。
审判长  周南兰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 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