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10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土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魏铭。
原审被告:雷塘玲。
原审被告:欧日平。
原审被告:佛山市千喜圣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日平。
上诉人刘土军、陈锐因与被上诉人刘艳军、原审被告魏铭、雷塘玲、欧日平、佛山市千喜圣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刘土军、陈锐送达了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限刘土军、陈锐于2020年6月8日之前交纳上诉受理费5050元,上诉人刘土军、陈锐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刘土军、陈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霞
审判员 王红兰
审判员 刘文涛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文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