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岳执字第00733号
申请执行人,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毛万兵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