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390号
原告张志程,男,1952年8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湘粤,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泽环,男,1951年11月2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郴州市北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建国,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李宁,男,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谷子佩,男,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志程诉被告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志程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志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7元,减半收取1908.50元,由原告张志程负担。
审 判 长  田忠民
审 判 员  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  何春华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