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81执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建忠,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洪江市。
被执行人:汤香桃,女,1960年6月6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洪江市。
本院在执行李建忠与被执行人汤香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建忠于2020年9月15日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建忠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1281执7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伟
审判员 杨 洋
审判员 袁 勇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易精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