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367号
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彭中华,男,系该中心主任。
被告盘利民,男,1960年1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郴州市监察局。
法定代表人周迎春,系该局局长。
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盘利民、郴州市监察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0年9月15日以被告盘利民主动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0元,由原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田忠民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