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长县执字第57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沙信用社,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集镇南路0605402栋。
负责人黄昆,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斌,该信用社职工。
被执行人郭仕福,无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县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郭仕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0年7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沙信用社借款本金220000元,支付截止2009年4月21日的借款利息39992.04元及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2600元及申请执行费3000元。逾期,被执行人郭仕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仕福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