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天执字839-1号
申请执行人曾宪忠,男。
被执行人王进,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曾宪忠与被执行人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4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天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进的银行存款333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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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韩 枚
审 判 员 陈立军
审 判 员 袁 勇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陈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