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长县执字第24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丝信用社,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螺丝塘。
负责人杨永坚,主任。
被执行人周跃辉。
被执行人梁国庆。
被执行人周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县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周跃辉、梁国庆、周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螺丝信用社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至2009年10月26日止的利息319682.4元,并支付从2009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24‰计利息。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承担从200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9239元,申请执行费1740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是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跃辉、梁国庆、周赟的银行存款共计1561009.4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