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长县执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莫利。
被执行人宋宝军(莫利之妻)。
被执行人佟铁生。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利、宋宝军、佟铁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县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4日正式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莫利、宋宝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莫利、宋宝军于2010年5月1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欠款本息592506.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13295元和本案执行费8400元。逾期,被执行人莫利、宋宝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本案在审理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拍卖莫利所有的“三一”牌SY5292THB-37型牌照号为辽A×××××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的拍卖余款193591元,并在执行中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85191元,收取本案执行费8400元。在201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佟铁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佟铁生于2010年5月2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欠款本息407315.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13295元。逾期,被执行人佟铁生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因被执行人莫利、宋宝军、佟铁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长县执字第3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