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2执恢257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执行人陈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芙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琼发出执行通知、申报财产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琼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琼的存款、收入2013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志山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