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天民初字第1225-2号
原告邓习勤,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静,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羊松山,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小建,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金超梅,女,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邓习勤与被告李静、羊松山、肖小建、金超梅债权纠纷一案,原告邓习勤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的存款65000元。现原告已与四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已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新桥支行的存款65000元的冻结。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潇